上海高校心理咨询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高校心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依据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协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业务活动的需求,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按照民主程序,自主决定设立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内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协会业务专业范围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专业活动的机构。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协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而设立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协会职责履行和业务发展为目标,充分考量协会工作和发展之需要,审慎、适度推进。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设分支机构的活动内容或承办事项须在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且对协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和创新引领价值;
(二)分支机构的筹备申请人员须为协会会员,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和突出业绩;核心筹备申请人员不得有违法违纪记录,且近三年内无职业伦理过失、过错;
(三)分支机构筹建团队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两位常务理事,其中须有一位为副理事长,且至少取得20位协会会员的参与;
(四)分支机构命名中须包含协会名全称,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及行政区划名称;
(五)分支机构须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活动内容或事项无需分支机构承担亦可顺利实施的;
(三)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或超越协会业务范围;
(四)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超出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
(五)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筹备团队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协会理事长会议审议,协会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以分支机构筹备委员会或筹委会的名义开展分支机构筹建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筹建期间,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起草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管理办法,一般应名为《工作条例》。《工作条例》经协会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由理事长会议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主任、副主任总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且为单数。分支机构若要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应由主要负责人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聘免。
第九条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和主要负责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支机构正式成立。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机构名称、机构印章、《工作条例》、负责人基本信息、机构住所、依托单位等信息以书面方式(见附件二)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代为运营。
第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方案经协会第四届第1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18年10月27日起执行。
附件1:
上海高校心理咨询协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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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申 请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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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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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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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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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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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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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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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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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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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团 队 成 员 |
姓 名 |
性别 |
所在单位 |
职称/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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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1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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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 (3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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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高校心理咨询协会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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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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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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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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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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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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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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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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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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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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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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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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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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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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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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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姓 名 |
性别 |
所在单位 |
职称/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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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印章 (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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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
请以附件形式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