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范

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保障本会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

第四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  )…………。

第六条 除上述规定的理事条件外,单位理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或行业(专业)代表性;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三)在地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
(  )…………。

第七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诚信承诺制度;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理事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经理事会提议,可以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罢免。

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最长不超过4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含聘任制的秘书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不含聘任制的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由理事会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和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本会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自行确定的理事会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设常务理事会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可选)

第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超过101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少于11人,但一般不超过51人,且为单数。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未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会长(理事长)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常务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力,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聘任制)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协会负责人的选举和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实行一理事(常务理事)一票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就与该理事(常务理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理事(常务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应到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实到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及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常务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根据会议纪要(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记录)、决议、决定等档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会员查阅。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会长(理事长)不履行职责,不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或由监事会担任召集人。
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涉及人事变动等重要议题,应当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因理事会内部纠纷,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按照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解决,可以由监事会主持调解或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引入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社会团体××届×× 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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